吕双 | 明代王府香火院的土地优免问题
摘要
关键词
明代分封;寺庙;王府庄田;地方社会洪武十一年(1378),明太祖朱元璋将第三子朱㭎分封于山西太原建立晋王府,到崇祯十七年(1644)晋王府随着李自成攻陷山西被毁,整整266年的漫长岁月,使得晋王府及其所繁衍出的庞大宗室群体深深植根于山西,与地方机构、群体都发生着密切联系。目前山西太原崇善寺所存明清碑刻,围绕着明初至明晚期崇善寺寺产(亦为王府庄田)问题,为探索王府在地方土地资源的竞争中与寺院以及地方官员所发生的纠葛提供线索。本文试以崇善寺的碑刻资料为基础,探究明中期以后朝廷逐渐推行地方赋税改革过程中王府、寺院、僧纲司以及地方官员的角色与作用。
一、晋王府对明初崇善寺的影响
晋恭王殿下为母后孝慈昭宪至仁文德承天顺圣高皇后马于洪武十五年八月初十日升霞,无由补报罔极之恩。洪武十六年四月内令差永平侯奏准,建立新寺一所,令后右护卫指挥使袁弘监修,启盖完备。至洪武二十四年清理佛教事,恭王赐额“崇善禅寺”,就拨施地土一十九顷永远与寺里焚修供佛香灯。敬此。永乐十二年九月内晋定王施拨地土九顷,为报先恭王罔极之恩,与崇善寺永远供佛香灯。敬此。
根据匾文,晋王府对崇善寺拨赐香火地先后分为两次,一次是晋恭王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拨赐的十九顷;另一次是永乐十二年九月(1414)由晋恭王之子晋定王所拨赐的九顷。两次总共为二十八顷香火地。但除了数额的记录,关于香火地位置、税则等其他方面信息匾文中丝毫未提。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太祖扶植宗教的同时,事实上他更为重视对宗教的管理与限制。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下令对地方大小寺院展开归并工作。“乃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 择有戒行者领其事。”洪武十五年(1382),为了更好地控制和干预地方宗教寺庙,明太祖又在礼部下建立了负责管理佛道教僧道和寺庙的机构。这个机构涵盖国家、府、州、县各个级别,佛教系统分别称僧录司、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道教系统则分别为道录司、道纪司、道正司、道会司。委任地方上的僧道负责管理宗教事务。而此时崇善寺已为王府香火院,且规模宏大,负责管理太原府寺院的僧纲司便被设于崇善寺。这无疑进一步提升了它在整个太原府宗教系统中的地位。
不过卜正民在对明初僧官制度的研究中指出,根据僧官的职责,“僧官的功能是代表国家来管理佛教,而不是代表佛教管理佛教”。其最主要的职责是编制僧籍簿册(又名“周知板册”)和寺院花册。周知板册用于记录僧众的详细信息;寺院花册则写明寺院位置、年代、僧众,并附注寺宇僧舍数量和常住寺产数。也就是说,作为地方僧纲司的崇善寺具有了帮助国家监管地方僧众和监管寺庙产业的职责。
既是王府香火院,又是太原府僧纲司,前者为崇善寺在明初的发展提供政治保护和物质支持,后者的设立进一步提升其名望,并令其拥有一定的国家监管职能。然而,兼具双重身份的崇善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对这两种身份的处理上变得复杂起来。王府在地方虽是天潢贵胄,但明太祖驾崩后,朝廷出于对地方宗室权力的忌惮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限制政策,逐渐剥夺了地方宗室在政治、军事上的实权,甚至限制其行动自由。尽管朝廷从制度上确保了宗室群体享有优厚的宗禄,然而随着宗室人口迅速膨胀,宗禄供应带给王府封地所在地方沉重的经济负担,其中山西尤以藩府人口增长迅速而问题突出。这意味着,失去了政治、军事权力的宗室,他们在地方资源有限的空间下生存与发展日益受到挤压,面临着挑战。因此,他们在地方利益扩展的需求也在迅速上升。明代中期以后,一方面晋王府需要不断为维持其在地方的发展做努力,另一方面有着双重身份的崇善寺亦开始要面对处理与王府关系和履行僧纲司国家职责冲突的问题。
二、明中叶崇善寺的重修与寺产问题的显现
赵轶峰对明代朝廷对待寺产政策的变化进行了梳理。他指出,从宣德到嘉靖时期,朝廷基本都采取了限制寺院田产的政策。不过政策推行与实施效果并不是一回事。从正统年间,朝廷就开始下令限制寺庙田产规模,并欲对原本免税的寺田征收赋税。正统五年(1440),监察御史丘浚建议:“令有司取勘寺观田地,无僧道管业者,拨与佃人耕种,计亩征粮。”这个建议得到了明英宗的认可。到景泰二年(1451),朝廷进一步下令各寺观田量只能存六十亩为业,余拨小民佃种纳粮。可是六十亩的限额推行难度显然非常大。成化十六年(1480)巡按福建监察御史就上奏称,福建的僧寺田产有多至万亩者。于是,户部经商议后决议将寺田的亩数限制放宽,令寺田“除五百亩以下,余取其半给之贫民”。不过无论是朝廷在正统年间规定的六十亩,还是之后成化年间放宽至五百亩的限制,崇善寺所拥有的香火地数都是超额的。其在这一过程中应也受到了朝廷所颁布令法的压力。但之所以未受影响,恐与香火地的土地性质有关。
上文已述,根据弘治寺产碑的碑文记录,崇善寺田产的土地性质均是“官地”。明代官田种类较多,《明史·食货志·田制》对官田范围做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官田包括:“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鉌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从用途来看,王勋贵族的乞赐庄田作为赡养禄田是在官田的范围内。可在地方实际的操作中,王府却可将这些田亩转拨给寺庙。这一过程后,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属王府庄田,即官田。而崇善寺的重修工程开始于成化八年(1472),立碑于成化十六年(1480),正是朝廷限制寺庙规模之时,重修碑记也是由晋庄王亲题。“先曾祖恭王薨逝,碑文未勒。迨夫祖定王、父宪王相继俱有此心,未遑暇及,今不举兴,将何以昭后世。遂命匠磐石亲述建寺始末。”此碑在朝廷限制地方寺产之时,重申了崇善寺与晋王府历代晋王的密切关系。正是依凭王府,崇善寺不仅得以焕然一新,也因为其香火地为王府官田,顺利避开了朝廷对地方寺庙田产的限制法令,免于纳税。不过为何要迟至弘治八年(1495)才立碑详细说明寺产范围?这或与朝廷对地方王府扩充庄田日益坚决的禁止态度,以及开始向王府庄田征税有关。
事实上自天顺二年(1458)起,英宗就敕谕:“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有令家人于四外州县强占军民田土(者),必重罪不宥。其家人投托者,悉发边卫永远充军。”之后又分别在成化四年(1468)、成化十五年(1479)针对求讨田土和妄报投献田地的情况颁布了旨令。“仰惟列圣深知前弊,节降敕旨,戒谕禁革,至严且切。”但显然这些旨令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弘治二年(1489)孝宗再次明令各处王府不许置买田地,霸占民业。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京畿内皇庄为例,提议革除皇庄等地的管庄之人,交给小民耕种,并亩征银三分。到弘治六年(1493)奏准:“王府及功臣之家,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依时价每亩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也就是说,到弘治时,朝廷不仅下令限制王府庄田的扩张,更开始准备向王府庄田征税。
崇善寺的这块寺产碑题名为《晋府赐拨崇善寺地土四至记》,所记录土地是晋府在洪武和永乐年间拨赐的香火地,立碑时间却是在弘治六年(1493)朝廷欲对王府庄田纳税的诏令后,目的正是为了说明这些田土已由晋王府拨赐给了崇善寺。虽然该土地性质仍为官地,但已拨给寺庙,则避开了朝廷针对王府庄田颁布的征税法令。再回看这一石碑的立碑者,为太原府僧纲司前都纲、前副都纲、现任僧纲司、崇善寺住持、钱粮长等,没有出现王府宗室或王府官员的名字,从表面来看这些田土已与王府“无关”。
由此,这一寺产碑的树立,以僧纲司和寺院出面的形式,证明崇善寺香火地为晋王府拨赐,可以说是同时解决了所属寺产带给寺院与王府双方的问题与压力。就寺院来说,在朝廷欲对地方寺院田产收税时,崇善寺在晋府资助下立碑重修,其香火地性质属王府庄田,避开了朝廷法令对寺院田亩数额的限制。但到朝廷针对王府之时,设于寺院的僧纲司又及时出面证明这些田土为历代晋王赐给崇善寺的养赡地,有合法依据,既不是崇善寺朦胧投献王府的田产,也非民田,不属朝廷欲征税的王府庄田。至于土地的收入实际是归于王府还是确实用于寺院,碑文未有明确道明,受限于材料不得而知。但该碑的树立至少说明,在这一时期地方寺庙与王府都有意扩充土地,并尽力避免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朝廷的限制与干涉。不过诚如朝廷的政令不停地颁布与调整,间接反映出其不仅未能禁止寺庙或王府扩充土地的行为,也在推行过程中碰到各种问题。到嘉靖时,詹事霍韬等人上言,自洪武至弘治百四十年间,天下额田已减过半,“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为了进一步控制私有土地无限扩张,嘉靖中叶朝廷逐渐开始推行一条鞭法,重新清算丈量地方土地,而崇善寺与王府在田产上的纠葛也随着一条鞭法的实施变得更为扑朔迷离。
三、嘉靖后一条鞭法下的王府、寺院与土地
本寺有供佛别业一区,在太原县晋祠镇、正索源镇等都,郑成礼等,其地界则东至官街,南至道,西至奉圣寺地堰,北至大河。本寺置买到原地,界长二十四丈五尺,阔二十五丈五尺,本寺自备价值买于民间者也,□□则有水碾、水磨磨院,共房五十余间,内有近大街店院一所,共房三十余间。乃奉寺鸠工庀材,自为创兴,以为供佛之资者也。去岁□□□□清查者乘机造衅,妄以寺业指为王产。□□,崇善寺自备价值买于民间者也。其□□则有店院一所,庄□□□县小店镇正□街路西,有本寺僧人来往住宿新寺店,内外二□,共房三十余间,乃本寺鸠工庀材,自为创兴,以为供佛之资者也。枣窊寺坐落阳曲县东廓外新材二都,村外有崇善寺自置到地,盖造普同塔院一所,内有正殿三间、钟碑楼二座、东房三间、西房四间、马棚二间、梦楼一座、山门一座、东院正殿三间,自置香火地一十八亩,塔院前后有□□□十七株。
大明嘉靖四十二年,岁在癸亥。
万历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人役,同该寺僧人共同丈量地二十五顷六十二亩八分二釐,报入册内。各僧以为既免……也。今住持戒□等告讨,仍前赡寺,而该府又既允从其应征钱粮,委宜除免,合候详示……不领外,实领若干,以后年分,俱以今年领过者为得数,庶催征便而告扰息矣等因。晋府长史司呈,查崇善寺赡寺地土,乃系先王拨给各僧自□□□供用……应准从。合候旨下之日,具呈布政司批行,太原府转行徐沟县。令旨既查明的,准与移文该司知道。敬此。拟合就行。等因。先王拨给赡寺地二十八顷,命僧自行耕种,常住以用。令旨准从,相应申请,合候详□,备行长史司……预给与崇善寺地土应征□银,照数除豁,永为□□……
结论
从寺庙的角度来看,王府作为一种政治资源,在特殊时期(尤其是明初)为寺庙兴建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崇善寺几次寺产碑的立碑行动,反映了地方应对朝廷令法的灵活。当朝廷针对寺庙土地采取措施时,寺庙依靠王府躲避限制;但当朝廷针对王府时,则又及时撇清与王府的关联,甚至由王府长史出面澄清。正是在这样的博弈下,崇善寺的这块赡寺田成为王府庄田和寺庙田产的灰色田土,顺利避过了各时期的征税。这一状况甚至持续到了清。寺内在顺治二年(1645)所立的残破石碑上依稀可以看到,明清更替之际,不再有王府保护的崇善寺寺产立刻遭到了豪强霸占,不过有幸得到都御史马国柱的支持,于是这块赡寺田又重新获得了免粮特权。它也自然不会以故藩庄田的名义在清初被纳入到地方更名田的统计中,而这是以往统计明代王府庄田数量最重要的依据。崇善寺的例子集中反映了明代多元治理系统下对地方土地控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绝非个例,可限于资料,在该案例中很多问题还不足以充分揭示。但相信随着对地方文献的发掘和利用,日后会有更多案例丰富对明代多元治理体系在社会影响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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